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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行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伊永和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行终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伊永和,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上诉人伊永和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伊永和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猪场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民主选举,由县畜牧局任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不当,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诉讼给予立案。本院认为,绥棱县畜牧局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命下属单位猪场的管理人员,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做出奖惩、任免等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