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行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伊永和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行终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伊永和,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上诉人伊永和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伊永和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猪场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民主选举,由县畜牧局任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不当,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诉讼给予立案。本院认为,绥棱县畜牧局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命下属单位猪场的管理人员,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做出奖惩、任免等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