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400号原公诉机关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09年4月4日因盗窃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0年3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浙102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撤回上诉。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黎利荣审 判 员 张妙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