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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剑与王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600号申请执行人张剑,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帅,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剑与被执行人王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621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王帅支付申请人张剑欠款26000元。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剑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帅无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帅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张剑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剑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帅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剑发现被执行人王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帅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