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杰镇与丘龙宝、巢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镇,丘龙宝,巢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592号原告:黄杰镇,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龙宝,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巢丽英,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黄杰镇诉被告丘龙宝、巢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登记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已告知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3元,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杰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邝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