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振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在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振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振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004062-X,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紫金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在兰,女,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振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在兰(又名张在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在兰(又名张在蓝)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在兰(又名张在蓝)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账号:×××)内有存款1414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蔺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