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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厚平诉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平,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书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5461号原告刘厚平,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花,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西路8号1503室。法定代表人陈继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爽,女。第三人叶书平,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刘厚平与被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美家园公司)、第三人叶书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炎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花,被告宜美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爽,第三人叶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厚平诉称:我于2015年6月9日入职宜美家园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我与宜美家园公司自2015年6月9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宜美家园公司承担。宜美家园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刘厚平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从未与叶书平有过合作,也不清楚刘厚平与叶书平之间的关系。不同意刘厚平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叶书平述称:刘厚平与宜美家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个人承包草原兴发小羔羊的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小羔羊项目)后找到刘厚平,由刘厚平负责钢结构和玻璃相关装修工作。经审理查明:刘厚平主张与宜美家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工程项目照片,店铺招牌显示有“草原兴发小羔羊”字样,刘厚平陈述该处系其工作地点,在朝阳区十八里店南桥吕家营餐饮一条街草原兴发小羔羊火锅店,其负责玻璃墙、门头等电焊装修工作;2、特种作业操作证,显示刘厚平作业类别为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类;3、陈绪全、刘合意、刘炜的书面证言,主要内容均为刘厚平在小羔羊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及叶书平等人送其就医的过程,其中刘合意、刘炜出庭作证陈述了刘厚平施工中受伤等相关情况。4、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书、休假条,载明刘厚平2015年6月14日被诊断为右跟骨压缩性骨折。5、银行明细,显示叶*平于2015年8月29日向刘厚平账户转账支付2万元。6、刘厚平与叶书平的微信记录及对话录音,主要内容是对小羔羊项目工程款结算、刘厚平受伤治疗进行沟通。7、吕家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其提供的小羔羊项目《安全协议》、《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图纸及叶书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安全协议》、《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乙方签字人均为叶书平,《安全协议》甲方单位为“草原兴发”,乙方单位为“宜美家园”,联系电话为136xx****xx。对此,宜美家园公司除认可上述证据材料7的真实性外,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宜美家园公司与小羔羊项目和叶书平均无任何关系,与刘厚平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叶书平认可证据材料1、5、6、7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材料2、3、4的真实性;叶书平陈述其与小羔羊火锅店张老板关系好,2015年6月说店面要进行二次改造,叶书平接下这个工程,包工包料,然后其再找到刘厚平,由刘厚平负责钢结构和玻璃工程;叶书平在与吕家营村委会签署《安全协议》时,自行将乙方单位写成宜美家园公司的名字,联系电话是叶书平个人电话,其并未提交宜美家园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叶书平认可陈绪全、刘合意、刘炜均为小羔羊项目的工人;叶书平向刘厚平支付5万元工程款;刘厚平在小羔羊项目施工过程中摔伤,后叶书平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叶书平在没有接小羔羊项目之前,跟刘厚平聊过想挂靠宜美家园公司接活的事情,刘厚平受伤后问叶书平能不能找公司走保险时,叶书平与其说起过宜美家园公司,但实际上叶书平与宜美家园没有合作关系。刘厚平以要求确认与宜美家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海劳仲审字[16]第1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刘厚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又重新申请仲裁,决��不予受理。刘厚平不服决定结果,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照片、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面证言、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书、休假条、银行明细、微信记录、对话录音、证明、安全协议、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图纸、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应同时符合如下三个要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中,宜美家园公司主张该公司与小羔羊项目、叶书平之间均无任何关系,与刘厚��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尽管《安全协议》中乙方单位载明“宜美家园”,但系叶书平个人自行书写,且叶书平亦认可与宜美家园公司无关;刘厚平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亦未显示与宜美家园公司相关,故刘厚平主张与宜美家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厚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刘厚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理审判员杨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