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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蓬勃与全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蓬勃,全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姜蓬勃,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港城大道。被执行人:全志宏,男,47岁,汉族,住龙口市东莱街道康达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蓬勃与被执行人全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