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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爱宝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宝,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魏爱宝。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魏爱宝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爱宝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魏爱宝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