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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瑞民与被申请人刘露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瑞民,刘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财保20号申请人:闫瑞民,男,汉族,住灵璧县。被申请人:刘露,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申请人闫瑞民以被申请人刘露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受伤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刘露所有的皖L839**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提供4万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露所有的皖L839**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 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