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晓锋、吴爱琴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632号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晓锋、吴爱琴、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的为人民币113193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12493.5元,执行费137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晓锋、吴爱琴、富阳众信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柳晓锋名下车辆已经本院动态查封。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6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