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女与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291号原告,女,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