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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女与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291号原告,女,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