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2民初416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9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共同生育一女王某某(2010年5月23日出生),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性格不好,双方经常无端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没有法定事由,我和他吵架也是他有外遇在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于200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王某某(2010年5月23日出生)。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良好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以理解与包容的心态坦诚相待。本案中,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沟通,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考虑到夫妻在生活中难免发生磕磕碰碰,出现矛盾时应该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长久的沉默和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况且双方已结婚多年,彼此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亲情,希望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化解矛盾重温幸福,故此婚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