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13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麦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性格脾气存在巨大差异,难以沟通,经常吵架,一直没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5年冬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麦某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于2015年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幸福与和睦。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麦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