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义兵与窦素红、徐景荣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兵,窦素红,徐景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577号之二原告王义兵。法定代表人颜风琴。被告窦素红。被告徐景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山水文苑沿街9号楼。本院于2016年04月25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1577号之一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窦素红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窦素红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窦素红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