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933号原告张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况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