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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贯太与周广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贯太,周广民,张效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09号原告:张贯太,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周广民,汉族,居民。被告:张效举,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贯太与被告周广民、张效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贯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贯太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