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七一路大方制衣行诉被告南阳万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七一路大方制衣行,南阳万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756号原告南阳市七一路大方制衣行负责人刘景芳,系该制衣行业主。委托代理人顾均益被告南阳万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南阳市七一路大方制衣行诉被告南阳万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七一路大方制衣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七一路大方制衣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妍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