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11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江某某,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晋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