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29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尤梅菊、刘京亮与吴英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梅菊,刘京亮,吴英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932-1号原告:尤梅菊,原告:刘京亮,被告:吴英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镇青年南路79号负责人:李静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梅菊、刘京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英杰驾驶的鲁L×××××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英杰驾驶的鲁L×××××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寒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