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681号原告:叶某,居民。被告:秦某甲,下岗职工。原告叶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岳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秦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诉称:婚后秦某甲脾气暴躁,经常对叶某施以家庭暴力,特别是喝酒以后,更是耍酒疯。2010年以后秦某甲对叶某的家庭暴力更是家常便饭,叶某为了孩子和家庭一直忍受。2016年2月1日双方为琐事争吵,2016年2月3日秦某甲又无故殴打叶某,孩子上去制止,秦某甲连孩子一起殴打,用茶杯和水瓶砸叶某,并从厨房拿刀威胁叶某,经警察出警得以解救。现叶某无法忍受秦某甲的家庭暴力,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秦某甲辩称:叶某诉称不是事实。秦某甲与叶某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仅有时因琐事争吵,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叶某与秦某甲于199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乙。叶某与秦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叶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叶某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叶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3、秦某甲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4、双方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叶某与秦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其因实属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加强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叶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叶某诉求与秦某甲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钊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