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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丁某甲,丁某乙,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55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某甲,女,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丁某乙,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邢某某以与丁某甲、丁某乙、朱某某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口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