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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某,罗某,吴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罗某甲,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吴某甲。辩护人关军章、吴研,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罗某甲、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罗某甲,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关军章、吴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末,宁正安(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深圳市南山区内多次开设赌场。宁正安等人每次纠集数十名不等的赌客利用扑克牌以“斗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组织赌博并操作赌具,“抽头渔利”并发放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被告人苏某对赌场进行管理,并负责赌场的秩序;罗某甲负责“打杂”及“望风”;吴某甲将其经营的垃圾场中的空地提供给赌场作为经营场地。2015年12月2日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深圳市湘顺缘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院内查获该赌场,当场将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及参与赌博的孙某等20余人抓获,缴获赌资人民币2564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扑克牌、百元面值人民币一百零三张、水桶(均系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款结算票据,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甲、张某甲、赵某、徐某能、戴某、刘某、罗某乙、黄某甲、储某、吴某乙、陈某、孙某、张某乙、李某乙、粟某甲、黄某乙、罗某丙、张某丙、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罗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深公(南)刑勘[2015]120206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当场检查笔录、被告人苏某、罗某甲、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张某甲、赵某、刘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罗某甲、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328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苏某系自首,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不是管理者,其只是听从吴某乙的指示干活。被告人罗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供述称其是吴某乙叫来的,负责打杂、望风。被告人吴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用于开设赌场的用地不是其的,其也没有收取好处费,承认其可以赶走吴某乙等人,但是因为吴某乙等人是外面混的人,其不想惹他们,还承认电是其让吴某乙那些人接的。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吴某甲系初犯、偶犯、从犯,且主观恶性很小,有一定被胁迫参与的成分,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免于刑事处罚或处以五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扑克牌一副,百元面值人民币一百零三张,水桶一个,证实现场缴获的涉案赌具、赌资的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日刑事立案。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款结算票据,证实扣押罗某甲等人扑克牌2副,人民币10300元,水桶1个,暂扣款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工行账户)。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7日18时许,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12月2日2时许,民警将吴某甲、罗某甲抓获归案。4、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户籍、出生年月等信息,三被告人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参赌的吴某乙等12人行政处罚,收缴赌资15340元。6、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宁正安、吴某乙和罗某乙实施网上追逃。三、证人证言1、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赌档开了两天后,其就知道了,其不让他们开。开设赌场的被抓的前天一天晚上,有个叫做“阿飞”的男子到其和吴某甲的办公室,说给其夫妻钱,是几天的(意思是开设赌场给的好处费),其就说这个钱不能收,其夫妻是做正当生意的,他们不能在这里打。吴某甲也说不能在这里打了。随后“阿飞”就走了。其就将钱还给了“阿飞”。“阿飞”是赌场的老板。在开赌场之前,没有找过其,但有没有找过吴某甲其不知道。“阿飞”是外面混的,其夫妻害怕,不敢报警。2、张某甲的证言,其承认参与赌博,并证实其听说赌场是一个外号叫“郑哥”的湖南人开的,开一辆白色的路虎,车牌不记得,在这个档开始的第一天其看见“郑哥”的这辆车在工地的门口停过,但是没看到“郑哥”进赌档。他下面的“用哥”是负责发牌收水钱的,“河南”负责望风,用对讲机指挥望风的人,另外就是在赌场管理现场,“秋哥”是在赌场里面放高利贷的。赌场是垃圾场老板提供的,开场的第一天,垃圾场老板还在赌场赌了一个多小时,“秋哥”跟其说他们在那里开赌场是给了垃圾场老板钱的,具体给过少没说,按照他们以前开赌场的规矩来说,最少也得给1000元。其表示认识罗某乙,罗某乙说过赌档的老板“郑哥”让他帮忙叫人过去新开的工地赌场,他赚点介绍费。3、赵某的证言,证实“小波”负责赌场安全的,身上带着对讲机。每天赌博结束“小波”当场给工作人员发工资,他还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给大家发烟和水,每天赌场抽的水钱都是他收走的,其亲眼看到“小波”两次收水钱。“正哥”是赌场老板,而且赌场工作人员、“润哥”、罗某甲都跟“正哥”经常通电话,其及其他人都在旁边会听到。其在赌场见过垃圾场老板三次。4、徐某能的证言,证实赌场的存在,其有参赌,赌场有人抽水,其不认识赌场的人。5、戴某的证言,证言内容与徐某能的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赌场有人望风。6、刘某的证言,证言内容与徐某能的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超哥”是放高利贷的,“润哥”是负责发牌的,还有一个拿烟拿水给大家的,有望风的人,具体几个不清楚,听赌场的赌仔说场地是垃圾场的老板提供的。7、罗某乙的证言,证言内容与徐某能的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其听罗某乙说赌场是“润哥”开的。8、黄某甲、储某、吴某乙、陈某、孙某、张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徐某能的证言基本一致。9、粟某甲的证言,证实赌场开了四天,有人抽水,案发时其是过去看人赌博的,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赌场是因为怕被报复。10、蒋某的证言,证人是垃圾场工作人员,证实赌场是湖南人开的,其没有参与赌博,案发时,其是听说赌场在赌完后会给还在场的人发200元,其想看看有没有。其表示垃圾场老板姓吴,电是从垃圾场接过去的,老板肯定知道。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苏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称其主要在赌场发烟发水以及带对讲机在赌场望风。是吴某乙让其到赌场里帮忙,每天给其200元钱或300元。赌场是在蛇口深岩燃气旁边的工地里。吴某乙在赌场抽水发牌。罗某甲有时候也帮助吴某乙上厕所时发牌,维持场内秩序,摆桌椅。罗某乙主要负责打电话叫人参赌。还有两个望风的,湖南人。有放高利贷的,外号“阿超”。赌档每天能抽水10000元左右。这个赌场的场地是垃圾场老板的,其只知道是湖南人。开赌场第一天,垃圾场的老板也在场,他让一个外号“阿华”去垃圾场工人宿舍外面的一个凳子上的插线板来接电。开赌场的第三天,开档之前垃圾场老板的老婆来过,让其几人不要在这里开赌档了,当时罗某甲也在场。但吴某乙当时不在场,其几人也做不了主,谁都能没有理她。2、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称2015年11月底,“小飞”带着一个人来找其,说要在垃圾场开赌场,第一天其没同意,他们就没有在其垃圾场搞,第二天他们又来了,其就同意了。几天之后,他们就被派出所抓了。他们开了第二天还是第三天的时候,“小飞”拿钱给其,其和其老婆都没有要他的钱。“小飞”是赌场的老板,带赌场的人中,其认识一个叫“小波”的。“小波”具体在里面做什么不清楚,但看他经常站在赌场外面。3、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称其在赌场内主要负责打扫卫生和搬运东西,以及在吴某乙上厕所的时候,代吴某乙发牌。其一共干了六天,在月亮湾一个地方开了两天,后来在蛇口干了四天就被抓了。“小波”(即苏某)给其发工资,一天给300元。其不认识赌场的老板,但是知道罗某乙是股东,吴某乙不是老板,是荷手。其听说苏某和吴某乙叫宁正安“老板”,但是没有看到宁正安在赌场内出现。赌场抽水每场赌资的10%左右。垃圾站老板提供了一块空地给其几人搭用于赌博的帐篷,还让其几人从他的垃圾站的宿舍拉了条电线过来帐篷照明,具体收取报酬的事情是“小波”或者老板他们和垃圾场老板谈的,其不是很清楚。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5]120206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和概貌。2、当场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当晚民警为固定赌博的证据,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的清理,收缴赌资及赌博工具等。3、被告人苏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苏某辨认出罗某甲、罗某乙、吴某乙、吴某甲。4、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甲辨认出宁正安即是“小飞”。5、被告人罗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某甲辩认出罗某乙、宁正安、吴某乙、苏某。6、证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甲辨认出赌场的老板“阿飞”(即宁正安)。7、证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辨认出罗某甲是荷手发牌,吴某乙是“用哥”,罗某乙负责赌场拉客,赌场管理者是苏某,宁正安是赌场老板,即是“郑哥”,吴某甲就是提供场地的垃圾场老板。8、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苏某是负责看水和收钱的“小博”,吴某甲是提供赌场场地的垃圾场老板。9、证人徐某能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能辨认出赵某是接其去赌场的司机。10、证人戴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戴某辨认出吴某乙是赌档中负责发牌的荷手。11、证人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辨认出苏某是在赌场里发烟发水的人,吴某乙是负责发牌的“润哥”。12、证人罗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某乙辨认出吴某乙就是赌场发牌的“润哥”,罗某乙是送其来赌场的“坤哥”。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罗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甲的辩解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本院对其辩解亦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但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缴获的赌资、赌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陈铁军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