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强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强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948号罪犯强磊,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1月1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强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强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强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强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强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