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燕珍与陈健敏、陈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珍,陈健敏,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财保27号申请人陈燕珍,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陈健敏,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陈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受理陈燕珍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1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陈敏所有的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单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陈敏在兴业银行福州江滨支行账号1103内存款21845.7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陈敏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州市城东支行福州市沁园支行账号5511内存款11575元,并冻结了申请人陈燕珍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店面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帐户及房产的冻结,并表示愿承担因解除财产保全所产生不利债权实现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敏所有的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单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敏在兴业银行福州江滨支行账号1103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敏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州市城东支行福州市沁园支行账号5511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陈燕珍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店面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云莺审 判 员 肖济宁代理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