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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双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双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真鹏,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双科,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另查明,毕亚象系李双科之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双科(毕亚象)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