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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云某某等人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甲,高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云某甲,男,1949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4日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10月1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被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林院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4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投资公司)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研究所、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打墙沟行政村等相关行政主体协商一致,获得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打墙沟行政村前、后恼木气自然村4508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地上树木折价为5.4万元,土地使用补偿费及树木折价款已全部付清,土地使用期限为1994年2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2013年11月23日左右,被告人云某甲以和林格尔县政府将恼木气村西土地规划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需要砍伐树木为由,雇佣被告人高某某,擅自在投资公司承包地范围内采伐大量杨树,并将伐倒的树木与高某某伐树的报酬折抵后,由高某某付给打墙沟行政村12000元买树款。打墙沟行政村将卖树所得12000元用于支付唱戏款,高某某将砍倒的树木出售后得款2万余元。2013年11月29日,经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干警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本案被砍倒树木为杨树,共计127棵,蓄积量为43.48立方米。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投资公司)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研究所、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打墙沟行政村等相关行政主体协商一致,获得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打墙沟行政村前、后恼木气自然村4508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地上树木折价为5.4万元,土地使用补偿费及树木折价款已全部付清,土地使用期限为1994年2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2013年11月23日左右,被告人云某甲以和林格尔县政府将恼木气村西土地规划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需要砍伐树木为由,雇佣被告人高某某,擅自在投资公司承包地范围内采伐大量杨树,并将伐倒的树木与高某某伐树的报酬折抵后,由高某某付给打墙沟行政村12000元买树款。打墙沟行政村将卖树所得12000元用于支付唱戏款,高某某将砍倒的树木出售后得款2万余元。2013年11月29日,经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干警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本案被砍倒树木为杨树,共计127棵,蓄积量为43.48立方米。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投资公司向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舍必崖乡台基村村民高某某等人非法砍伐该公司承包地内的树木。身份信息。证明二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的身份情况。和林格尔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证明舍必崖乡打墙沟村委会就本案涉案地块内的林木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内蒙古投资公司承包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恼木气村土地相关协议复印件、和林县行政事业型预算外收费专用收据复印件、李某某手写证明。证明内蒙古投资公司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械化研究所、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恼木气行政村等相关主体协商一致,获得和林县舍必崖乡前、后恼木气4508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地上树木折价为5.4万元,土地使用补偿费及树木折价款已全部付清,土地使用期限为1994年2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根据协议规定,在内蒙古投资公司经营期间,前后恼木气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在该土地上耕作、放牧,不得无理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内蒙古投资公司对涉案地块有使用权,且地上树木权属归该公司所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明2013年11月29日经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及和林格尔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确定案发现场位置,并经清点及选取杨树测量、计算,得出现场被砍伐树木为杨树,共计127棵,蓄积量为43.48立方米,照片显示现场残留砍伐后的树墩及树枝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段某某是和林格尔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恼木气开发项目施工的负责人。和林格尔县农业开发办没有要求恼木气村对项目区内的树木进行采伐,也没有给恼木气村委会发过任何清理树木的通知。证人王某某、李某某、云某乙的证言。证明因恼木气村西“牧场”被规划为农业综合开发区,因此需要清理该范围内的树木,清理树木一事开过村委会且经过村民的同意。同时证明被采伐树木处理后得款用于付唱戏钱。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明县农业开发办只说过要清理规划区内的坟树和零散树。被害人陈述。证明内蒙古投资公司对本案涉案地块拥有使用权,且该地块的树木权属归该公司。2013年11月23日该公司接到村民电话称承包地块内的树木被砍伐,具体被砍伐多少不清楚。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证明恼木气村西的集体土地4000多亩在1994年承包给了内蒙古投资公司,砍伐树木在承包期限内。本次采伐树木的位置在恼木气村西原业牧场内,共采伐了120多棵杨树,没有办过采伐手续,没有林权证。采伐的树木都给了高某某,高某某除了用树顶的工钱又另外给了村里12000元,村里把这个钱用来唱戏了。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经常帮人打树赚钱,清楚打树需要审批。2013年11月20日左右,云某甲雇佣高某某在恼木气村西“牧场”范围内打树,称是因为县里搞农业开发需要打树。被告人高某某只负责打树,不用管是否有采伐证。被告人高某某打了六七天树,打倒成材的树木一百多棵,和自己打树的工钱折抵后,高某某给了村里12000元钱,将打倒的树木拉走出售后得款两万多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甲、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云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审 判 长  陈秉文审 判 员  李美荣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薪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