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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永城市永成联营出租车有限公司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红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永城市永成联营出租车有限公司,李红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广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浩,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永成联营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浩,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亮,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永城市永成联营出租车有限公司、李红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潜,被上诉人永吉公司、永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浩,被上诉人李红亮的委托代理人崔庆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