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于秀莲、储开兵、储琴与郑彩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589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对原告于秀莲、储开兵、储琴诉被告郑彩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第14行“合计259623.35元”应为“合计262265.76元”。审 判 员 仲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顾剑云见习书记员 杨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