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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破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破4号申请人天津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后秦各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太,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606-1。法定代表人张惠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义,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天津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2016年4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永利德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