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188号原告谢某某,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高某某,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