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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188号原告谢某某,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高某某,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