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跃跃与张凤良、浙江雅艺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跃,张凤良,浙江雅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34号原告:陈跃跃,农民。委托代理人:厉文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良,农民。被告:浙江雅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湖镇镇沙田湖雅艺路。法定代表人:金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跃与被告张凤良、浙江雅艺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跃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跃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