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漳州日高饲料有限公司与李仁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日高饲料有限公司,李仁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77号申请人漳州日高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黄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仁祯,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人漳州日高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仁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第9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