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清海与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内黄县农机局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海,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内黄县农机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白清海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山西村。法定代表人:朱崇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孟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玉琳,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农机局。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硝东一路225号。法定代表人:汪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清海与被告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清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白清海负担。审判长 臧 岚审判员 袁卫东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