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883号原告:许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马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