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2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XX福与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福,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初1466号原告XX福,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生。被告路广,男,汉族,1986年5月28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XX福与被告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