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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君某、王岩某诉王甲、王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某,王岩某,王甲,王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王君某。原告:王岩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某、王岩某诉被告王甲、王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某、王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永国审 判 员  杨 贺代理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