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君某、王岩某诉王甲、王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某,王岩某,王甲,王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王君某。原告:王岩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某、王岩某诉被告王甲、王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某、王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永国审 判 员 杨 贺代理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