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于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治坤,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重婚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某犯重婚罪。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明涛、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辩护人刘治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事实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文登市绿杨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手段,虚构文登市绿杨置业有限公司和迟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迟某乙人民币26.5万元并据为己有。(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事实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于某指使他人伪造盖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通知等法律文书以及盖有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三)重婚事实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于某在与薛某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时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迟某乙、周某、时某、薛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收条、银行明细、扣押证据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绿杨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伪造)、强制执行申请书(伪造)、付款证明(伪造)、伪造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执行通知及封条照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结婚证、DNA鉴定结论、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于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房屋所有权证2本(伪造)、结婚证2本(伪造)、房屋预告登记证1本(伪造),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丛荟如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人民陪审员 于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美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