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王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2027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军。委托代理人许东海。被执行人王志。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任洪伟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