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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建辉与洪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辉,洪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38号申请人陈建辉,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洪金泉,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人陈建辉与被执行人洪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