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民初1339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钱某1,农民。原告付某与被告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佳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钱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31目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一年育有子,名钱某2。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原被告没有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并爱好赌博,对妻儿的生活不闻不问,经多方功阻,仍屡教不改。居委会曾多次调解,但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依旧以赌博、钓鱼度日,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应有的责任。原告只想尽快结束这段没有温情的婚姻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钱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孩子成年。被告钱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经常钓鱼、赌博,我们结婚到现在原告经常在她母亲家居住。抚养费1000元我承担不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31目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钱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5年8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原、被告没有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并爱好赌博,以赌博、钓鱼度日,且屡教不改。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应有的责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钱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维系家庭和睦,不宜草率离婚。原告虽主张双方无夫妻感情,但理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