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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傅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407号原告:傅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