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华峰与李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峰,李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峰,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英杰,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渑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华峰申请执行李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