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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苏平与石玮绮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玮绮,苏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玮绮,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平,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阎伟。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玮绮因与被上诉人苏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发达成和解,石玮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苏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石玮绮和苏平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石玮绮撤回上诉;二、准许苏平撤回起诉;三、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一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苏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石玮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扬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