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苏平与石玮绮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玮绮,苏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玮绮,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平,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阎伟。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玮绮因与被上诉人苏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发达成和解,石玮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苏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石玮绮和苏平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石玮绮撤回上诉;二、准许苏平撤回起诉;三、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一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苏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石玮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扬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