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铁娃,唐国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贾某某,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铁娃(曾用名唐铁娃),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上网追逃,2015年12月30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2016年1月6日移交本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被告人唐国强(小名小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捷、刘素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贾某某、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下午,郝庄乡西郝村村民王某某与被告人唐铁娃因被告人唐国强摔伤一事发生争吵,并将唐铁娃打伤。当晚19时许,王某某手拿三轮车摇把到唐铁娃家并当场辱骂被告人及家人,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手持铁锹、锄把将王某某打到,后唐铁娃手持菜刀将倒地的王某某身体多处砍伤。2014年12月25日,经绛县公安局法检所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询问王某某、陈某某、王某、赵某某一、闫某某、董某某、晁某某、唐某某三、杨某某的笔录,村委会证明,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依法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383.30元。当庭提供了五四一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证、病历,住院医药费及门诊票据118张,交通费票据11张。被告人唐铁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是他先伤害的我,他打了我家里人两次。当庭提供了其入院、出院证及病历。被告人唐铁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是:打架之后,他早从医院出来了,怎么会有财产损失。我没有经济能力赔偿他。当庭未提供证据。被告人唐国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我不是故意伤害。当庭未提供证据。被告人唐国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当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郝庄乡西郝村村民王某某于2014年9月13日下午,因被告人唐国强摔伤一事与被告人唐铁娃发生争吵,并将唐铁娃打伤。当晚19时许,王某某手拿三轮车摇把到唐铁娃家并当场辱骂被告人及家人,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手持铁锹、锄把将王某某打到,后唐铁娃手持菜刀将倒地的王某某身体多处砍伤。2014年12月25日,经绛县公安局法检所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在五四一总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支医药费19266.8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被害人、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绛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和王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本案的来源;询问王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被唐铁娃及其妻子陈某某、儿子唐国强打伤了。2013年,我母亲找唐铁娃的儿子唐国强到家里干活,唐国强不小心从房坯上掉下来摔伤,嫌我们家赔偿的钱少,通过卢某某让我们再拿些钱。2014年9月13日,在魏某某门前,卢某某找到我说事情,当时他的车前筐放了一瓶白酒,我一边和他说事一边将酒喝完了。傍晚6点多钟,我准备到村舞台打理玉米,唐铁娃骂着过来了,我说:“你有事说事,你骂什么哩。”他说:“找不到趁手的家伙,找到趁手的家伙盖死你。”我从地上捡了个砖头拿到他面前说:“来,你盖死我。”他没有拿砖头,接着我将砖头扔了出去,砸在了他的头上。之后我就回家了。过了会,同村的张宝山到了我家说打架的事,大概聊了十几分钟,张宝山走了,接着派出所的干警到了我家,了解了下事情过程,并告诫我不准再去找事。干警走了一个小时后,我听到唐某某三在院外叫骂,我便拿着三轮车摇把出去,我要打唐某某三,唐某某三的妻子将他拉了回去,把门关住了。后唐铁娃在胡同口边骂我边往家走,我跟着他到了他家院子,就被他及其妻子陈某某、儿子唐国强打了。我拿着摇把进到他家院子,刚过了照壁,唐铁娃、陈某某、唐国强三人就到了我跟前,唐国强和唐铁娃手中拿的什么工具我没有注意看,陈某某拿没拿东西我不知道。他们一起动手打我,只记得脖子、脸上各被砍了一刀,之后就不记得了,直到派出所的干警到了现场,我才迷迷糊糊的听到干警要把我送到医院。可能是菜刀将我致伤的。在魏某某门前我先在他身上打了两拳,之后我用砖头在他头上砸了一下。唐铁娃用手在我身上打。有魏某某妻子、张宝山在场。别的就不记得了;询问陈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王某某将我丈夫唐铁娃打伤了,之后又到我家行凶,我到派出所报案。2014年9月13日晚上19时30分许,我正在家看电视,唐某某三的妻子赵某某二来到我家给我说王某某把唐铁娃打了,我就往外跑,想看看咋回事,我跑到胡同口,我儿子唐国强也跟了过来,我害怕他出事,将他拉回了家里。之后听见唐铁娃在我家大门口说:“打死我了”,我搂着唐国强没有出去,也不知道唐铁娃如何进入家中的,只听见他在客厅说:“打死我了”。我便从卧室到客厅一看,见唐铁娃躺在沙发上,脸上有血,随后我就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我们进行了简单的询问,见到唐铁娃额头上有伤,便让我先送唐铁娃去医院治疗。民警走后,我正在和唐铁娃商量去不去医院的事,王某某骂着进入我家院子,当时安某某和另外两个人(是谁我记不清了)也在我家,我害怕出事,就将北房屋门插住,王某某在我家屋门上踹了三脚又闹了一会就走了,听见王某某走了以后,我打开屋门,安某某等人也走了,只剩我们一家三口在屋里。没多长时间,王某某再次进入我家的院子,站在房屋门口骂,唐铁娃就出去了,唐国强也要出去,我把他搂住了,门外传来王某某和唐铁娃互骂和打架的声音,还有他俩说:“我打死你,我打死你”的话,这时唐国强对我说:“你放开我,都打死人了。”我没有松手,他将我挣脱后,跑到院里,我跟了出去,因为院里的灯一直亮着,我见到唐国强拿了根木棍(木棍前方套了个半圆形的铁条),王某某手里拿了根三轮车上的摇把,唐铁娃拿了把方头铁锹,他们三个人打到了一起,我当时害怕唐国强出事,只顾着拉他了,他们三个人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我将唐国强拉回房里,屋外发生了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听见大门口有人说快报警,我就在家里用手机报了警,报完警后,我听见院子里不乱了就出了屋门,见到唐铁娃在台阶上躺着,王某某在我家院子里躺着。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的母亲曹某某让唐国强帮忙往她家屋顶上盖油布,盖油布时唐国强从屋顶上摔下来受了伤,曹某某支付了医药费,当时我和他说好了,如果唐国强有了后遗症,我们两家想办法一起治疗。现在唐国强落下了癫痫的后遗症,我找村委主任帮助调解此事;询问王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13日大概晚上7点多,王某某来到我家坐了一会,坐了大概十分钟左右吧,就说要回家,我把他送到我家大门口,我就回来了,过了有三分钟左右,我听见胡同里有吵闹声,我就出去看,看见唐某某三和邻居董某某、闫小新等人在议论王某某的事,议论过程中被王某某听见了,具体议论的什么我记不清楚了,然后王某某就拿起自家大门口停的三轮车上的摇把和唐某某三争吵起来,然后唐某某三妻子赵某某二把唐某某三推回去,并把大门关住了。王某某还在门外大声骂唐某某三,隔壁唐铁娃家听见了,然后唐铁娃家院子里有人冲王某某喊了一声,听声音应该是唐国强喊的,喊的什么我也没有听清,然后王某某就拿着摇把跑到唐铁娃家院子里,随后我也跟了过去跑到唐铁娃家大门口,并看见有人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在王某某身上乱,因为院子里灯光很弱,我也没看清是唐铁娃拿的菜刀还是唐国强拿的菜刀,陈某某拿没拿钱工具我也没看清,王某某用摇把一边挡,一边往后退,大概两分钟左右,王某某就倒在了地上。我与王某某是伯叔弟兄关系;询问赵某某一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13日晚7时许,唐铁娃酒后听王老虎说我家有人喝酒,就来我家看有没有人喝酒,我给他说家里没有人来,唐铁娃就出去了,我和丈夫魏某某把他送到大门口,看见王某某也在门口站着,王某某也喝了酒,王某某就和唐铁娃说:“叫你去医院去,给你说了好几回了,你都没有去”。唐铁娃说:“我没有时间”。王某某就说:“那你不要再跟我妈要钱”,你要一会我就打你一回。然后两人就相互推对方,王某某在唐铁娃脸上打了一巴掌后,就被魏某某拉到一边,然后王某某挣脱开魏某某,跑过去又一把将唐铁娃推倒在我家大门口的路面上,魏某某再次将王某某拉开后,王某某就自己回家了,唐铁娃也走回去了。后来大概过了有30分钟左右,我又听见外面有吵闹声,我洗完碗后就去唐铁娃家大门口,看见王某某已经倒在唐铁娃家的院子里,派出所的民警也来处理了,并叫来邻居董某某、王喜才,还有一个没看清是谁,将王某某抬上救护车后我就回来了。我看见王某某把唐铁娃推倒在地上后,唐铁娃头上就流血了。我和王某某、唐铁娃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就是村民关系;询问闫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叫闫某某,曾用名闫小新。2014年9月13日晚7时许,我在家看电视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我就出去看,见王某某与唐某某三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我害怕王某某和唐某某三打起来,所以我就上去拉住王某某,唐某某三的妻子赵某某二也将唐某某三推回家里,并把大门关住了。我把王某某拉开后,看没什么事了,我就回家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我和王某某、唐某某三都是村民关系;询问董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13日下午6点多吧,我从地里回来以后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听见外面有吵闹声,我就出去看,看见王某某手里好像拿着摇把在胡同口骂,骂的什么我记不清了,还听见唐铁娃家院子里有人对外面喊:“王某某,你过来”,具体是谁喊的我没听出来,然后我就拉王某某,拉了两回都没拉住,后来还有个人也去拉王某某,我没看清是谁,也没拉住王某某,然后就看到王某某就跑到唐铁娃家院子里,并听见有打斗的声音,因为比较害怕我就没跟过去,那时胡同口比较黑,也没注意有没有人跟过去,我就回家了。再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询问唐某某三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13日晚7时许,我骑着摩托车回家的路上看见王某某与唐铁娃发生争执,并已经被拉开了,我看没什么事就回家吃饭了,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我听见唐铁娃吵着要出来和王某某打架,我就出去挡住唐铁娃,并劝说他回去,具体是谁把唐铁娃推回去的我也没注意,但好像是被王某某听见了,然后王某某就骂着,手里还拿着摇把冲着我过来了,我的妻子赵某某二就把我推回家并从外面把大门关住,然后赵某某二就对王某某说:“唐国强已经这样了,你又把唐铁娃打成这样,唐某某三说你几句怎么了”。然后赵某某二就回来并把大门从里面插住了,挡住我不让我出去,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劝唐铁娃回去的时候当时有董某某、安某某、王喜才、闫小新在现场,还有谁我没有注意。我与唐铁娃时亲叔伯兄弟关系;询问杨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13日下午1时许,我打电话叫唐铁娃过来帮忙搭雨罩,搭完后我们一起吃的饭还喝了酒,吃完饭后我和唐铁娃在我家大门口坐了一会,大概到下午6点多,唐铁娃叫我一起去他家玩会,然后我就骑着唐铁娃的自行车,唐铁娃在后面走着去他家了。我先到了他家,大概过了几分钟听见外面有吵闹声,然后陈某某、唐国强就出去看,我也跟着出去了,见唐铁娃头上流血了,陈某某往回拉唐国强,我也往回拉唐铁娃,把唐铁娃拉回家后,我就拦着唐铁娃不让他出去闹事了,过了一会我从唐铁娃家出来,见王某某还在路口站着,我就过去把王某某劝回了家,不让他到唐铁娃家闹事了,之后我从王某某家出来就回我家了;绛县郝庄乡西郝村村委会证明,主要证实唐国强因为邻居曹某某(王某某母亲)帮忙不慎摔伤,经两次手术未能治愈,落下癫痫病后遗症经常发作;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主要证实扣押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小俩口作,刀为二成新,刀刃有破损,刀把为木制)、铁锹一把(园状木制锹把,方形铁制锹头,锹头正面为绿色,背面为红色,且附有泥土,大概五成新)、锄一把(圆形木制锄把,锄把已断成六截,锄头为铁制,顶端成半圆形,三成新)予以扣押的情况;当庭出示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经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辨认,是其在此现场用该工具将王某某致伤的;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绛)公(司法)鉴(法鉴)字[2014]1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证实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绛县公安局鉴通字[2015]00000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证实鉴定意见已通知王某某和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绛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唐铁娃的出生年月日是1960年5月9日,被告人唐国强的出生年月日是1983年10月29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唐铁娃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儿子唐国强去年(2013年)给王某某他妈帮忙的时候从房坯上摔下来了,得了癫痫病,这事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14年9月13日那天,我到同村村民杨某某家帮忙搭雨罩,干完活我们一起到东郝饭店吃饭,喝了几瓶白酒,之后我倒杨某某家坐了一会,大概下午7点多我从杨某某家出来骑自行车回家,到了村北边照壁路口处遇见了王某某,王某某把我拦下,问我说是不是又去找他妈要钱去了,以后再要钱,我见你一次揍你一次,我说你又不管这事,我不跟你说,你走吧,他把我推倒在路边的石子堆上,不知道用石头还是用砖块在我额头上拍了一下,将我的头拍流血了,后来我自己走着回家了,回家后叫村医李巧燕包扎伤口,李巧燕给我简单处理了一下并让我去医院,后来我又到郝庄卫生院,卫生院的人说弄不了,让去横水医院,之后我们就回家了,我妻子陈某某找了辆车准备拉我去横水处理伤口,我们正准备走,王某某拿着耙子就到了我家,说要把我们全家人都弄死,王某某被邻居拉走了,我就没出去,我越想越气,想出去找王某某,后被陈某某拦住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我听见外边唐某某三跟王某某吵架,我走出看,见唐某某三回家了,我也回家了,到家没多大会儿,王某某拿着摇把又来到我家,我见他过来了,就顺手在院里的灶台上拿了一把菜刀走到王某某跟前,把王某某砍伤了。我用刀在他头上、脖子上、身上看了五六下,他倒地后我妻子陈某某在他背后用拳头打他,我儿子唐国强过来在他胸前踢他了,我还不解气,把刀扔在东墙边又到屋里拿了把铁锹在王某某身上和腿上拍,后来铁锹把断成了两截,我又捡起一截铁锹把在王某某腿上打;被告人唐国强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患有癫痫疾病,现在需要手术治疗。我记不得打王某某了吗,我晕了,我不记得了,啥也不知道;五四一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门诊票据,主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16天,花支医药费19266.80元;车票11张,主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花支交通费223元;西郝村委会证明,主要证实王某某受伤后10000余斤玉米无人晾晒,损失共计5000元;绛县横水镇中心卫生院入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记录,主要证实被告人唐铁娃受伤住院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菜刀伤害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该项罪名成立。对与被告人唐铁娃当庭辩解的“他打了我家里人两次。”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国强当庭自愿认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对于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铁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被告人唐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铁娃、唐国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969.80元(医疗费19266.80元、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800元、必要的营养费480元、交通费223元、玉米损失5000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付清)。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小俩口作,刀为二成新,刀刃有破损,刀把为木制)、铁锹一把(园状木制锹把,方形铁制锹头,锹头正面为绿色,背面为红色,且附有泥土,大概五成新)、锄一把(圆形木制锄把,锄把已断成六截,锄头为铁制,顶端成半圆形,三成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