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秀华与被执行人王冷松赠与合同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华,王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148号申请执行人董秀华,女,60周岁。被执行人王冷松,男。(已死亡)本院在执行董秀华与王冷松赠与合同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冷松在上诉期间已死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王冷松已死亡,其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赵 越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