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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李建洪与被告王保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洪,王保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437号原告李建洪,1969年5月13日生,男,彝族,住个旧市。被告王保田,1959年9月20日生,男,彝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洪与被告王保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洪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建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