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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完美车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源蕙实业有限公司、林科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完美车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源蕙实业有限公司,林科华,舒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8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完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国晓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立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源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胡启芳,总经理。一审被告:林科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223X。一审被告:舒华勇,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公民身份号码×××5532。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完美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源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蕙公司)及一审被告林科华、舒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完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没有结合其他证据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完美公司提交的《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为复印件,机械而简单地以没有原件为由不予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双方针对P125型、P104型两款自行车铝肩的开模和生产分别签订《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其中P125型的订货量已超过30000支,该事实经双方当庭确认,一审法院也认定源蕙公司向完美公司交付P125型铝肩49338支。完美公司二审庭审中及庭后提交的《二审代理词》,均强调P125型的订购量超过了30000支。二审法院认定完美公司自认涉案《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项下的交易均未达到30000支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三)双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时,完美公司并未要求源蕙公司退还模具开发费,模具开发费的退还与《债务清偿协议》没有任何关系,二审法院对涉案《债务清偿协议》第四条的效力范围作出有利于源蕙公司的错误的扩大解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源蕙公司向完美公司返还模具开发费8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源蕙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完美公司的再审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源蕙公司应否向完美公司返还模具开发费89000元的问题。本案中,完美公司与源蕙公司签订《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后,根据完美公司的统计及源蕙公司的确认,源蕙公司确已向完美公司交付了其中P125型号铝肩49338支,超过30000支,因此,二审判决简单以完美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有关“现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达到3万只”的陈述,认定完美公司自认涉案《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项下的交易均未达到30000支,确有不当,应予纠正。虽然源蕙公司交付的P125型号铝肩超过30000支,但此后双方又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完美公司拖欠源蕙公司的货款276980元作价三折处理,完美公司仅需向源蕙公司支付80000元,此后视为完美公司已清偿货款。在双方另行协商且完美公司实际应付货款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如源蕙公司仍须向完美公司返还模具开发费89000元,将完美公司实际应付货款80000元与完美公司应返还模具开发费89000元两相抵扣,意味着源蕙公司在供应了价值276980元的产品后,不仅无法收取货款,反而要额外支付9000元给完美公司,显与常理不符。因此,《债务清偿协议》应是双方就涉案《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项下交易金额的最终结算。一、二审判决就完美公司有关源蕙公司应返还模具开发费89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的论述虽有不妥,但其处理结果正确,完美公司就此提出的再审请求理据不足,不应支持。此外,虽然一审法院以《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没有原件不予采信存在不当,但二审法院业已纠正,采信完美公司提交的两份《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复印件的效力并认定完美公司已支付全部模具开发费89000元,故完美公司又以一审法院未采信《模具开发报价协议书》复印件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完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完美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