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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学良与陈华等3人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学良,陈华,马学梅,陈学录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5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学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学梅,系陈学良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学录,系陈学良弟弟。再审申请人陈学良因与被申请人陈华、马学梅、陈学录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夏中院)(2015)临民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学良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失实,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十)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并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陈学良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经查,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判组织组成合法,且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陈学良在案件审理中亦没有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原审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陈学良的再审申请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陈学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学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鑫(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