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6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秦洪娟与吴秀玲、侯纯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娟,吴秀玲,侯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92-4号申请执行人秦洪娟。被执行人吴秀玲。被执行人侯纯生。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5)开执字第69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吴秀玲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因冻结的是吴秀玲的工资账号,需每十二个月进行集中扣划,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纪法院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