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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305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云 搜索“”